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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8〕14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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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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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130000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8〕14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8〕14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6-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1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另附便函通知,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8 年1月1日 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停止执行后,  2007年 12月 31日 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问题,按以下原则办理:
   2007 年10月9日 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  2007年 12月 31日 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  2007年 10月 9日 至  2007年 12月 31日 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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