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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29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新华书店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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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160001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8〕29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29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新华书店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新华书店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2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区局接自治区新华书店《关于自治区新华书店所属企业向总机构上交管理费并税前扣除的请示》(新新店[2008]36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同意该书店向所属地、州、市、县、垦区、矿区新华书店及自治区新华书店汉文图书批销中心(企业名单于2006年保持一致)按各店2007年度销售收入(不含税)的1%提取管理费;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各地认真做好提缴管理费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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