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7】0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