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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7]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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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056.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7]116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7]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税[1997]116号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9月22日发布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自1994年度起实行.该文件执行三年来,总的来看,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兼顾了企业的利益.但也存在操作困难和概念界定不清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鼓励外经企业发展的政策,根据目前外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1995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期废止.
附件: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
附件: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 订)
一,境外所得的计算
(一)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二)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二,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X法定税率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
四,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
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一)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
1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中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2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即: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X(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二)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五,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一项,以及本办法中"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
六,境外减免税处理
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七,境外企业遇有自然灾害等问题的处理
(一)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二)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八,纳税年度和申报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九,税款预缴和清缴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应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分开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全年应交税款.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十,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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