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新通集团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43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新通集团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4]82号)收悉。经审核,该单位为独立法人,仅对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根据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同意该单位向下属分支机构提取管理费1520166、74元(见附表),并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
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单位:元
分支机构名称 分摊数 管辖单位
新疆挂车厂 596292、34 直征局
新疆羚羊厂 414955、51 沙区地税局
新通集团新型建材化工厂 107129、72 沙区地税局
乌鲁木齐金塑塑胶制品厂 175339、00 沙区地税局
新通集团物业供热站 226450、53 沙区地税局
合 计 152016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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