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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最可爱的人 | 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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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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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 05: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资阳税务
标题: 致敬最可爱的人 | 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DQ4OTA1Nw==&mid=2651350612&idx=1&sn=5520cb41fa7ea4662e44b14f0923644d&chksm=806e42dab719cbcc3d4802edd9f33e1eb5794e606088269b39db398d2fbced419dd0f4ba64d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1 22:04
二维码: -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班学生、在校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当年已被高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享受国家学费减免政策。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2号)
(4)《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2〕3号)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来源:资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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