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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提单与船公司提供的不符被追回退税款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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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提单与船公司提供的不符被追回退税款并处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1 07:4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7864&idx=2&sn=16cabc2d94fdd8787cf2fded9e3f9944&chksm=f2c7a4b0c5b02da65238836090d7da58d07ab3ef8c206beeac283791c7d57f946dd81cbfad51#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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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92号
发布时间:2023-07-28 14:36: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广州xx春贸易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失踪,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稽罚〔2023〕27号),公告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有申报出口退税的13个出口货物报关单所涉海运提单与船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不符,上述出口业务你公司已收到相关退税款合计1,373,264.90元,造成多退出口退税款。
(二)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2014年至2015年出口备案单证,检查人员已于2019年12月12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稽限〔2019〕150008号),限期要求你公司提供2014年至2015年账册资料和出口备案资料,你公司出具《说明》称无法提供。上述备案单证不全的出口业务你公司已申报出口退税13,547,775.21元,造成多退出口退税款。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第(一)项提供虚假备案单证行为处10,000元罚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第(二)项未按规定保管出口备案单证、账册行为处1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1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稽罚〔2023〕2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稽罚〔2023〕27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28日

来源:广州市税务局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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