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285
Tax100会员
33412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精选公众号
›
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 ...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239
|
回复:
0
[劳动法库]
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是否既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答 | 劳动法库
[复制链接]
李威03
李威03
当前离线
积分
36390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积分
36390
发消息
2023-8-2 02: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劳动法库
标题:
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是否既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答 | 劳动法库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1 11:4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EzMTU5OQ==&mid=2650818699&idx=3&sn=204ffdbde8004a0fe30ba7d498e22c73&chksm=80d5b4abb7a23dbde9a67a7ca96d1c1d58d8925e4e65ccd57497710183a51af960cdd8178fbd#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是否既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答
渝高法发〔2013〕7号
问: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是否有权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7号)的规定,对此问题作如下答复:
一、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将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既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
二、目前,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如果选择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医疗费用除外。《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7号)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依据确定的医疗费总额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以上规定仅将医疗费用排除在可以兼得的费用之外。
工伤医疗费用低于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费用的,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请求第三人补足的,应予支持。由于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工伤医疗费用低于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费用的情况,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医疗费用虽不能兼得,但应采纳就高原则,即工伤医疗费用低于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费用时,应选择较高的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费用作为医疗费用的数额,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在获得工伤医疗费用后请求第三人补足的,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仅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权。但用人单位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其法律地位与工伤保险基金类似,故用人单位对第三人亦享有追偿权。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如果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工伤医疗费用除外。
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12月19日印发)的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一致,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正确理解与适用。
▼点击下方卡片 发现更多实务内容
▼更多法院指导意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劳动法库
2023-02-13
吉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 劳动法库
2023-02-12
吉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 劳动法库
2023-02-10
吉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 劳动法库
2023-01-28
贵州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 劳动法库
2023-01-24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 劳动法库
2023-01-23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 劳动法库
2023-01-22
江苏高院关于职工请假外出看病期间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纪要 | 劳动法库
2023-01-20
广州中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 劳动法库
2023-01-19
吉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劳动法库
2023-01-18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广西
辽宁
北京
安徽
贵州
山东
上海
法律法规
人社政策
海南
2020税务高考
成功参与Tax100发起的2020税务高考活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