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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8-2 00: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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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八一建军节丨这份专属礼物请收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IwMjcwNA==&mid=2650389678&idx=4&sn=14d20539cf1d77542dc8b6b391b68b35&chksm=872cfc11b05b75072204a26c6534d7da8ee14ca9aaf9e05e18544c30c866f99edb2b7c924eb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1 21:33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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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物一: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广西区域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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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物二:企业招用退役士兵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广西区域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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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物三: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且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来源:南宁税务服务号
审核:企业所得税科、货物和劳务税科、个人所得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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