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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05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上市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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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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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02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2000]05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05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上市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上市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2000]0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新政函[2000]137号)中明确:“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扶持上市公司加快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内所有上市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实际按应征税额的45%征收)。减征时间暂定5年。
此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在自治区内登记注册的地方、兵团、兵地融合和内联的所有上市公司。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仍执行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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