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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桃源县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陬市所税限改〔2023〕1601号
张某峰(纳税人识别号:430702********2013)
事由:经调查核实,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你使用妻弟聂某(居民身份证号:430722********8211)的身份投资桃源县***石料场,取得利息(分红)收入330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660000元,桃源县***石料场未依法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对这笔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利息(分红)收入,你在2019年10月16日收到利息(分红)款项时,未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款66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限你于2023年7月5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所办理利息(分红)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桃源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桃源县税务局
2023年6月19日
转自:税乎网www.taxhu.com
陇上税语注:
该文书并未说清楚是代持关系还是借贷关系,“以妻弟名义”使得很多人认为是代持。蒋玉芳老师(微信公众号“税和湛蓝”)很细心,查了登记信息后发现投资人信息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是借贷关系,是以妻弟名义把钱借给这个企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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