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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27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欣文媒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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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190001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7〕27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27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欣文媒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欣文媒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2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石河子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新疆欣文媒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来函,反映其所属石河子分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奎屯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新疆欣文媒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
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新疆欣文媒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奎屯分公司未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未建立帐簿,不独立计算盈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因此,新疆欣文媒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石河子分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奎屯分公司,应在新疆欣文媒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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