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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转让不动产产权无效的,是否应退还已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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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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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 17: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潍坊税务
标题: 法院判决转让不动产产权无效的,是否应退还已征契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E4ODU2MQ==&mid=2650643913&idx=1&sn=ebbe2589026cce0cbbe064d93f93ee91&chksm=87e23137b095b821641d89e6bfc5ad0a14af6410243f60b8b53d7f52dff4cc5c9ee9c8a3b53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31 10:17
二维码: -



法院判决转让不动产产权无效的,是否应退还已征契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文字: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录制: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编辑:李刚 李晓明
编审:董建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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