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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 02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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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210005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5] 02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 02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5] 0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税发[1995] 058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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