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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010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哈巴河山口电站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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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180001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5]010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010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哈巴河山口电站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哈巴河山口电站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5]010

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5)11号《关于同意对哈巴河山口电站予以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称:鉴于哈巴河山口电站工程概算大幅增加,工期延长,投产后还贷困难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哈巴河山口电站自建成发电之日起三年内给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用于提高该电站的还贷能力。
请转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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