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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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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2.25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区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填列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申报。
  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选定一个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三、申报方式
  由投资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
  由投资者自行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四、汇算清缴时间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9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2018年度会计报表。
  2、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在2019年3月31日前选定一个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并附所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3、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支持电子模板报表数据导入。采用纸质方式报送的即日起可通过金三系统录入。
   附件列表:
   个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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