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6]78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给自治区人民政府并白秘书长的“关于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告”恳请政府对该公司在9 4、9 5两年继续实行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汇通公司9 4、9 5两年的纳税情况和原承包办法遗留的问题,政府领导批示,汇通公司纳税问题,按以下三条原则办理:
1、9 4年按原承包方案纳税;
2、9 5年至上市时止,按新税法纳税;
3、上市之后按政府文件规定(即新政办函[1996]19号),按15%税率纳税。
请你局根据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办理新疆汇通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事项。对该公司9 4、9 5年度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应以正式文件通知其限期追缴入库。对超过限期未入库的税额,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日加课滞纳金。
附件 新疆水力发电设备安装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