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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3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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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1300022
发文单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7〕33号
文件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3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33号

乌鲁木齐市、巴州、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中化新化集发[2006]10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经核审,准予该公司在2006年度内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10 万元(详见附表),年度如有节余,应及时上缴企业所得税。
所属企业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在2006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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