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制药厂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37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制药厂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4]36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制药厂2002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222,750元(具体分摊数额详见下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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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制药厂医药经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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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制药化工物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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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制药厂医药门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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