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15
  • Tax100会员 33195
查看: 646|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7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制药厂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19 10: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100001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4〕37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7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制药厂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制药厂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37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制药厂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4]36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制药厂2002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222,750元(具体分摊数额详见下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单位名称

分摊额

新疆制药厂医药经销公司
101250

新疆制药化工物资公司
81000

新疆制药厂医药门市部
40500

合计

222750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