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文章中我谈了一下学习税法的几点感受,其中最重要的一步是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体系。也就是说要一点点地把碎片化的知识,通过分析思考整理,使之成为一个系统化的知识。
但什么是碎片化?什么系统化?有些朋友表示似懂非懂,不太能理解。在这里我不做理论阐述,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在税法考试中,你可能会遇到类似这样的题目:张某出租了一套住房,一年租金50万,请问张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这样的问题,显而易见是想考察大家是否知道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0%所以,你只需要回答,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1-20%)×10%=4万元。
回答正确,恭喜您!掌握了一个税法知识点。
这是一个碎片化的知识,不是说它没用,而是说只掌握它远远不够用!
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如果放在实务工作中,需要考虑哪些政策或呢?
例:某稽查局2019年7月接到举报信,举报信称张某出租了自家修建的临街的二层小楼,出租给其他个体商户用于经营,每年租金50万,从2008年建成后到现在,未曾申报缴纳过税款。当月,稽查局立案检查,请问如果你是检查人员,需要考虑哪些问题或相关政策呢?
我认为需要考虑的内容如下:
1、自家修建的二层小楼,用于了商业。这应该按住房征税还是商铺征税?这需要对房屋的属性做进一步调查,有相关证据后才能确定。
2、征税的时候,确认一下当地是否有房屋出租综合征收率的规定。这就是税法书和实务中的差异,书中很少告诉你出租房屋有综合征收率,但实务中很多地方都有。
3、对于张某未缴税款的行为,要根据取得的证据,首先判定其属于偷税,还是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偷税是无限期追征,不缴少缴税款是三年到五年。
4、如果确定追征期是从发现之日起追五年,需要考虑发现之日是以哪个时间来判定?
假设当地没有综合征收率,且发现张某的房屋,一半为住房,另一半属于私自加盖的,不能认定为住房,根据其用途确定为商业用房,对上述出租行为涉及的税款,需要将5年(2014年7月—2019年6月)涉及到的相关税种逐一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政策:
7、如果出租的是商铺,不享受上述优惠规定,应该按照5%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12%缴纳房产税,根据土地等级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1‰缴纳印花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其他个人(指自然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0、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12、未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在扣缴义务人,还是纳税人?是否处以罚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13、一次性收取房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地是否有明确规定?以此来确定滞纳金加收时间。 ……
上述规定或问题如果详细阐述,就偏离了今天的文章主题,所以我仅罗列在此。
举这样一个例子,就是想说明,当一个经济事项发生时,它所涉及的历年的税收政策以及征收管理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和当地规定,都需要通盘考虑,每少考虑一个步骤,都会导致计算结果偏离正确的结果。
不知道是否该庆幸,实务工作不是考试,所以并没有标准答案。即使算错了,对纳税人到底是更有利还是更不利,也很难说清。只能说税企双方通过互相博弈,会无限接近正确的结果。
系统化的知识就是这样,它不是一个封闭的状态,而是一个随着新政策的出台不断生长的系统,每一个政策都是一个孤立的点,但通过学习思考,你需要把它串成一条线,结成一个网,网中的每一个结点一旦被触发,牵一发而动全身,能让你想到所有相关联的规定。
结网的过程就是你把碎片化知识一步步系统化的过程,每个人的工作范围不一样,织的网也不同,这个过程无人能代替,只能自己一点点抽丝剥茧,让它慢慢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