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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即问即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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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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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8 14: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滨州税务
标题: 热点问答 |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即问即答(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0MjM3MQ==&mid=2648120191&idx=1&sn=5424ebcf91f864a00c869a29e6ad2b9f&chksm=8886e873bff16165283b6f64498ec2b7418dbe61d4bb8951f8e82462c6e336b0670d31309df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27 21:36
二维码: -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即问即答
Q
上市母公司其向子公司(未上市)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子公司未承担相应成本,子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实质是通过本企业资本公积的减少,支付给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报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此费用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执行。
如子公司(非上市公司)未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也没有向母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支付任何对价,企业实际没有发生支出行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Q
建筑业办理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报验登记,凡“经营方式”属于“劳务分包”类别的,增值税及附加税都可以正常预缴,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无法按照0.2%预缴?

A
根据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发布的《金三系统操作常见问题12.31》,建筑企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验登记,“经营方式”属于“19建筑安装”、“20装饰修饰”类别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执行;但“经营方式”属于“劳务分包”类别的,不执行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

Q
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从事于一项发明专利的研发,该公司在归集“其他费用”列入了通讯费,请问该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通讯费未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之内,因此,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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