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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面对台风,这份税收政策锦囊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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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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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8 13: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漳州税务
标题: @纳税人,面对台风,这份税收政策锦囊请收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yNDAxOQ==&mid=2650910260&idx=2&sn=006a0e6cbb7fa1b2c3cbd9c205882c46&chksm=8ba66ca8bcd1e5becbc77f3a0a8c79f0861e6bef3756f5667f48c7ccbadc03af2b212bff02f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27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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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5号超强台风“杜苏芮”步步逼近,即将登陆。面对台风,如果发生意外,存货受损,涉税事务该如何处理?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税收政策,有需要的朋友们可以关注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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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风自然灾害造成公司仓库存货浸水损毁相应的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因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围,因此该资产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那么,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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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因台风造成损失获得的保险公司赔偿款需要交税吗?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企业因台风造成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余额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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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员工因台风天气需临时变更行程,取消飞行计划,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的退票费,取得发票其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取得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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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此次台风影响,纳税人发生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或者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的,应该如何处理?
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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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此次台风影响,纳税人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被水泡湿、损坏,但仍然能辨认代码和号码的,应该如何处理?
对受灾发生被水泡湿等情形,导致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损坏但仍然能辨认代码和号码的,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对相关发票进行空白作废处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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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台风过后,企业及个人发生的捐赠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全额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九条
3.《财税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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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风天,企业的固定资产可能会遭到损坏,例如车辆泡水,机器设备被砸坏,企业需要处置这些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其中,不能抵扣指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况。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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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个人因台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企业、个人因台风、暴雨造成的损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范围,可以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前抵扣。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九、台风过后,二手交易可能会更加频繁,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有何税收优惠?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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