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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6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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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03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8]67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6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1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676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8]第150号)收悉.根据你局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账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账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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