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自治区新华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予以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2000]092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接自治区新华书店《关于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予以税前扣除的请示》(新书计字[2000]69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供管理费并允许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规定,同意自治区新华书店2000年度向所属的地、州、县、垦区、矿区新华书店按各书店销售收入(不含税)的1%提取管理费,各所属书店按规定比例提缴(由基层店向地、州、市店提缴和地、州、市店汇总向自治区新华书店提缴)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