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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符合这些条件的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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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8 00: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朝阳税务
标题: 鼓励外商投资,符合这些条件的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E2OTI5Nw==&mid=2654417998&idx=3&sn=0804376b597a8fff3322bf44fc20576c&chksm=8b562cf0bc21a5e68033515d3efa8f7f56fdfd1cad9c1e172941fb5d09b2e66f558169d1ca2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27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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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外资是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纽带,是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
其中,鼓励外商投资的这项政策不容错过,今天来跟小编一同了解“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01
适用主体
“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02
享受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03
注意事项
(一)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二)境外投资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三)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04
举例说明
典型案例一
某外资居民企业A公司2022年度实现利润2亿元,该公司由法国B公司100%控股,B公司因看好中国内地经济的未来发展,以及所涉及行业的政策推动,拟扩大集团在中国境内的市场份额。故2023年度,B公司将其来自居民企业A公司的股息进行再投资1.5亿元,用于新增居民企业A公司的实收资本,实际享受递延纳税的股息红利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
典型案例二
某外资居民企业C公司的母公司为注册在香港的非居民企业D公司。2022年,因近几年中国区市场收入增长,积累了不少利润。为扩展集团市场业务,D公司决定从E公司手中收购为非关联方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F公司。经协商,最终股权受让金额1亿元,由居民企业C公司的账户直接转入股权转让方E公司账户,实际享受递延纳税的股息红利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政策依据
1.《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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