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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案例:个人介绍虚开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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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7 16: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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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案例:个人介绍虚开被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26 22: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5001&idx=1&sn=e27d5563ceb48fbe36852f6bef0af43c&chksm=fb4050bbcc37d9ad3eeea3bf062b928333aa98efb1c4929176773ecfde4d99168f06261dfe6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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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绍税一稽罚告〔2023〕101号
徐正昌(纳税人识别号:339011********091X):
对你(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紫阆村10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8年,你介绍杭州七脉贸易有限公司虚开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诸暨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033001800104,发票号码为50886140-50886146。发票金额690407.78元,税额20712.22元,价税合计711120元,双方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拟处以罚款50000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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