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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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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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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7 15: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东莞税务
标题: 中小微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Y0NDQ4NA==&mid=2247588484&idx=1&sn=f1422b7ada963b1764d7480fbda2453c&chksm=fe2808afc95f81b948705c0f13abe9b1047d97914366744d52b9621971450ba027445f9e7a9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27 09:00
二维码: -





为满足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获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个性辅导的需求,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确保税收红利直达快享,对中小微企业相关税费支持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对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适用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政策内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8号)


二、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主体】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内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


【适用主体】
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广东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3号);
3、《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 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寮步税务分局
编发:东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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