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行时间 |
1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自2021年7月1日起实行 |
2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3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4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5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6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7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自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8 | 公共汽电车辆
认定表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9 | 专用车证 |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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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家庭成员信息
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11 | 家庭唯一生活
用房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12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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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目前,我市(不含深汕)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2项业务均已委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只有极少数情形(如购入法拍房、非居民个人购房等)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只须按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的资料清单提供相关登记过户业务所需资料即可,税务机关将依托信息实时共享技术,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直接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必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更无需就上述优惠直享事项的进行承诺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