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2001]42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001]06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2000年度向其分支机构分摊共同费用773,000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是时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