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提缴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5〕249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天山建材集团公司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5]19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19.42万元的管理费(具体分摊数额详见附表)。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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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山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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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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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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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山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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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山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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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山建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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