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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税传发〔1994〕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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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ozXrt+Nb4vK51ael/MTGH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税传发〔1994〕2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税传发〔1994〕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内税传发〔1994〕2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传发[199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要将1994年1-2月份的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足额补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填开“缴款单”,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法规,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其他事项暂按现行法规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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