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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税课堂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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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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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6 15: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淄博税务
标题: 淄税课堂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七)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jE0NDgyOA==&mid=2653203381&idx=1&sn=bce149c37944a4ea72d9dc494b920498&chksm=80294b66b75ec270cac0ea91ca27bec1511b68d4ab2070ce6eaea83edca68db9a2cbcf0ac86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24 17:30
二维码: -



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零售摩托车业务,2023年5月销售额为8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淄税课堂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一)
淄税课堂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二)
淄税课堂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三)
淄税课堂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四)
淄税课堂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五)
淄税课堂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六)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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