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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被发现是虚假不允许退税并适用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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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6 14: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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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被发现是虚假不允许退税并适用征税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26 08:2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7637&idx=2&sn=b9020d3aa029c1e42ca52fa5b0546bc4&chksm=f2c7a35dc5b02a4b175e1d97e50e3f80b7e0e0ded83f3dcdc8de1c11cc701faf77c42d1c916f#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二稽处〔 2023〕 1290 号
深圳xx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7 月 6 日对你( 单位)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 单位) 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 查 , 你 公 司 取 得 出 口 信 息 虚 假 的 报 关 单 ( 报 关 单 号530420200041077404001) 1 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 39 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5 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第五条第九项第 15 目的规定, 对你公司的报关单 530420200041077404001 不允许申报退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 2 -策的通知》( 财税〔 2012〕 39 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 项第 5 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第五条第九项第 15 目的规定, 你公司的报关单530420200041077404001 不得用于申报退税。
你公司如对我局在纳税上作出的处理有争议时, 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 签章)
2023年 7 月 10 日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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