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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内税联字〔199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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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iu+/vR9rd9veJYzGGXHWh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税联字〔1995〕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内税联字〔199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通知
内税联字〔1995〕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征收教育费附加是国务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资金来源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教育费附加自1986年开征至今10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征收管理,积极组织征收。据统计1986年至1995年10月底,全区共计征收教育附加3.2亿元,为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和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一些地区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出现了漏征或少征,甚至不征的现象,尤其国地税分设机构后,问题更为突出。据自治区审计厅对部分盟市1994年度财政决算时发现伊盟、乌盟、乌海、满洲里4个盟市就漏征或少征教育附加900多万元,其中:国税700多万元、地税200多万元。这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而且影响了自治区教育经费正常的安排,同时增大了财政困难。因此,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政策,对应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充分重视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积极采取措施,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做好。
  二、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因此,各级国税、地税机关一定要在计征“三税”的同时一并计征教育费附加,不准漏征或少征,要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入库。
  三、各地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税收大检查工作,对企业欠缴的教育费附加进行检查清理,要按政策规定该补征的补征,该入库的应抓紧入库,保证这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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