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宏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机构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5〕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石河子地方税务局,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宏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新宏发[2004]48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新疆宏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全疆所属9家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2%提取管理费。其所属各企业(名单附后)按上述比例提缴的管理费,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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