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厅、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厅、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内地税发〔1996〕11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委(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计划单列市支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内政发[1995]120号)规定,特制定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教育附加费开征项目(四)旅店业住宿地方教育附加费中,凡各级党委政府批准的交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会议住宿费免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二、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中(一)(四)(五)(六)项,由代征单位代扣代缴,地方税务部门组织汇缴入库。
三、地方教育附加费除开征项目的(七)项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征收,作为自治区级收入,由自治区管理使用外,原则上实行哪级征收、哪级管理、哪级使用。自治区驻呼单位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统一由呼市征收,呼市地区按征收总额的10%上交自治区统筹使用。呼市财政部门应于次月中旬,按比例足额上缴自治区财政。
四、地方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属于行政专项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由各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批准后,用于改善各类教办学校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五、盟市旗县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原则上由地区征、地区用,各盟市是否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旗县间的调剂、平衡,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盟市确定 。
六、地方税务机关要与代征单位签定代征合同,代征单位要实行专人负责。
七、代征合同应明确代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范围、代征费额标准、期限,征费收据的领、用、销,及按规定报解费款等责任。
八,负责代扣代缴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办法,按时足额解交主管地方税务局,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缴库规定及时解交同级国库。
九、代扣代缴单位或个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要开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费收据”,各级地方税务局自收汇缴的地方教育附加费要填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费专用缴款书”,地方教育附加费收据和缴款书统一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计、印制、发放、使用管理。
十、各级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对应代扣而末代扣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由代扣代缴单位或个人补交,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收回的地方教育附加费不缴或少缴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税务局机关要如数追缴;对不按时上交地方税务局的,每日要加收1‰的滞纳金;对挪用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在地方教育附加费征管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实际收入库的地方教育附加费提取手续费,每月的15日前由财政部门按实际入库地方教育附加费总额的3%返还地税局,并由地税局将其中的 2%支付给代扣代缴单位或个人,地税局留用1%用于征管费用开支。
十二、对银行金库因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而增加的业务量和开支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地方教育附加费中予以核拨定额经费。
十三、各盟市、旗县要由主管领导牵头,组织教育、财政、税务、计委、监察、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管、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盟公署者、市人民政府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将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四、各盟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充规定。
十五、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