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82
  • Tax100会员 33713
查看: 1143|回复: 0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3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19 10: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180002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6〕3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3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30号

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克拉玛依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新岩字[2005]02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1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祥见附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