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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6〕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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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DKpneV2YieCSf5TPmruvZ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6〕19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6〕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19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教委)、人民银行二级分行,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拍:
  根据自治区人大、政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在我区对《教育法》执法情况检查的指示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近十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在加强征收管理教育费附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税务机构分设后,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中出现了少征、漏征、欠缴或不征等现象,这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也影响了我区教育经费的筹集,同时给财政增加了负担。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法》,加大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力度,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的征收入库,经研究决定,对教育费附加纳入各盟市地方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的税额为征收依据。各级地方税务局一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内税联字[1996]6号)中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教育费附加纳入全区地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各盟市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视同税收任务进行考核,并奖优罚劣。
  三、地方税务局按照实际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总额中提取 3%的手续费做为考核任务的奖励和征管费用等开支。
  四、对教育费附加每年进行年度专项检查,年底将检查结果用书面材料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五、上述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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