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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4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分摊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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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180002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6〕4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4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分摊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分摊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42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分摊2005年管理费、财务费用的报告》(西旅字[2005]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核审,准予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390万元、分摊财务费用230万元(详见附表)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及分摊的财务费用在2005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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