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税务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内财预字〔1996〕119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心支金库: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税务机关提支代征手续费的统一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提支代征手续费现行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85]财税字第091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委托代征税款的5%提取手续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印花税按委托代售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可否按全额提取手续费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0]1111号)的规定,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按实际收入全额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1994]125号和内政办发[1995]123号通知规定,屠宰税、筵席税按照代征税款的10%提取手续费。
五、代征手续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21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内蒙地方税务局《关于提支代征、代扣、代收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 [1996]1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