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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26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交通科学研究所属四家全资子公司享受改制科研机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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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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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180003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6〕26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26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交通科学研究所属四家全资子公司享受改制科研机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交通科学研究所属四家全资子公司享受改制科研机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269号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接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关于交通科研院申请补办部分全资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报告》(新交研[2005]23号)。经调查,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批准已于2004年完成改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委关于自治区属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0]19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改制科研机构所属全资子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新地税函[2005]108号)第2条“改制科研机构所属全资子公司,未享受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优惠政策的,可自  2003年1月1日 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照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新疆汽车产品质量监督站、新疆交通科研所丝路交通设施处、新疆科技经济开发公司、新疆公路工程监理中心四家全资单位,符合享受自治区有关改制科研机构全资子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条件,经研究,给予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所属上述四家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2003-2005)的照顾。
请你局按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减免税期间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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