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7〕71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具体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由当地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计算征收。
二、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就地全额缴人中央国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就地全额缴人自治区级金库。
三、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请列入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443款。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请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7]内财预字第131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