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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来税往] 实务:单位报销电话费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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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
2.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3.取得发票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按照员工所在部门等进行账务处理(是否限额扣除,需具体分析)
如销售部门员工因工作需求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手机费入销售费用-通讯费;人力资源部员工因工作需求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手机费入管理费用-人力资源费用-通讯费;企业内部食堂员工因工作需求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手机费入管理费用-福利费-食堂通讯费(仅供参考)
备注:电话号码户名是单位的(发票抬头自然也就是单位的),否则实务中无法证明是“因公需要”/”因生产经营需要“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不考虑特殊情况)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
2.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3.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福利费限额扣除,可以不取得发票)
4.按照福利费性质进行账务处理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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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代发农名工工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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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由税来税往整理发布,素材来源:税务大讲堂、小陈税务08。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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