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内劳险字〔1998〕8号
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在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内政办发[1997]58号)过程中,各地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结算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
企业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企业确定无法安排工作,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其中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5%。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的,经企业和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 按月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原则上可按20年计算发给,但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一)规定发给。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