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控股14家公司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278号
伊伊犁州、昌吉州、巴州、塔城地区、喀什地区、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接《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14家企业申请享受龙头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昌州地税发[2006]49号)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经审核,对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14家控股公司从事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见表)。请相关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做好免税期间的所得税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条件的,应及时恢复征税。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龙头企业税收优惠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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