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70
  • Tax100会员 33313
查看: 289|回复: 0

[劳动法库] 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 劳动法库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36386

2020税务高考

2023-7-24 13: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劳动法库
标题: 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 劳动法库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21 08:3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EzMTU5OQ==&mid=2650818623&idx=4&sn=c97db227c85cb4a31feb3d30f5e49344&chksm=80d5b41fb7a23d096bc83ffcd0a24256ba79da7d9e183480f4d264e16118dc60da7efd68d217#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324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点击下方卡片 一键关注劳动法库

▼更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12.29修正)| 劳动法库
2022-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12.28修正)| 劳动法库
2022-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修正)| 劳动法库
2022-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劳动法库
2022-12-07



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修订)| 劳动法库
2022-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劳动法库
2022-12-08

536_1690175745881.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