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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18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继续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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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180003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6〕18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18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继续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继续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189号

伊犁州、昌吉州、塔城地区、巴州、喀什地区、石河子市地方税务局:

接昌吉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公司所属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继续享受农业产化优惠政策的请示》(昌州地税发[2006]43号)文。鉴于该公司属于农业部第二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该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经核审,对该公司所属14家分公司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2005年度至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和暂免北庭番茄制品分公司2006年企业所得税(企业名单附后)。请你局按照税法规定,做好期间所得税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条件的,应及时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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