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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OECD发布《GloBE信息报告表》(GIR)的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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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7-24 12: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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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OECD官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要
7月17日,OECD/BEPS包容性框架(IF)发布了《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GloBE信息报告表(支柱二)》的最终版。GloBE信息报告表(GIR)最终版包括附件A1数据点,其中具体包含8张跨国企业(MNE)集团信息表、7张辖区安全港和排除表以及42张GloBE计算表共计57张表格及超过120个数据点;此外还包括附件A2解释性指南,对这些表格如何进行填报进行了具体说明。首先,GIR规定了标准化的信息报告表模板,以促进GloBE规则的遵守和管理,其包含了税务机关进行适当风险评估和评估成员实体(CE)补足税义务正确性所需的信息;此外,GIR规定了过渡简化辖区报告框架,回应了对2022年12月20日支柱二GloBE信息报告表公众咨询文件的反馈意见,允许MNE在辖区层面报告其GIR计算;最后,GIR还规定GIR的共享方法,GIR将采用协调申报和交换机制,允许MNE在单一报告表中报告其GIR计算,并向可能产生补足税义务的实施辖区提供更详细的信息;此外,GIR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设想。GIR具有信息丰富的性质,因此与申报和纳税的要求是分开的,这将由各实施辖区决定。
GloBE信息报告表的内容
GIR包括适用于整个MNE集团的一般部分以及基于单一模板的多个辖区部分,MNE集团在每个辖区开展业务时均需申报。
1、在一般部分下,MNE集团提供关于整个MNE集团的一般信息,确定申报CE并概述其公司结构。作为该部分的一部分,MNE集团还将填报一份汇总表,该表提供了GloBE规则在MNE集团开展业务的每个辖区适用情况的高层面概览。
2、辖区部分提供了适用于MNE集团运营的每个辖区的模板。首先,简短部分要求对适用相关安全港和排除的辖区进行有限的信息披露。对于不适用安全港和排除的辖区,MNE集团将填报其有效税率(ETR)的计算结果,然后在必要时填报补足税计算结果,最后填报补足税的分配(如有)。这些辖区部分也将用于填报根据满足安全港要求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进行的计算。
GIR的这种构成方式将有效地促进GIR信息的分析和交换(如GloBE规则第8.1.2条所规定的),同时为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信息,以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且评估CE补足税义务的正确性。
过渡简化辖区报告框架
1、概述
以下所述的过渡简化辖区报告框架允许简化辖区报告框架适用于2028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的所有财年,但不包括在2030年6月30日之后结束的财年(过渡期)。
过渡期为MNE集团提供了开发会计系统和/或流程的时间,以促进为GloBE目的的以逐个CE为基础的信息收集和填报。过渡期结束后,在包容性框架没有提供额外指南的情况下,MNE集团将不再使用简化辖区报告框架。预计到过渡期结束时,范围内的MNE集团将建立其IT和会计系统,以适应CE层面的填报,因此应该能够在每个辖区以逐个CE为基础填报GIR信息,包括在需要时单独填报每项调整的增加和减少。
GloBE规则实施的头几年,税务机关将运用其在调查和合规活动中积累的经验,评估在GIR中获取信息的水平和质量,并考虑是否可以永久地对逐个CE报告进行一些简化。此外,包容性框架还可以探讨其他永久安全港和简化措施,例如尚未被报告简化措施涵盖的合并纳税集团。GIR下的报告要求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任何此类变化。因此,包容性框架将需要不断审查GIR的设计和内容,以便根据这些税收管理经验、会计和IT系统的预期改进以及规则的操作情况,考虑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如果包容性框架在当前GIR中规定的基础上采用了额外报告要求,则这些新报告要求不得在包容性框架确定的合理期限之前适用,该期限将允许辖区对其国内立法进行修改,并允许MNE在报告财年开始之前更新其会计和信息系统。
2、范围
(a)简化适用于不产生补足税或不需要分配补足税的某些辖区。在过渡期内,MNE集团可就以下辖区选择简化辖区报告框架:(1)不产生补足税义务;或(2)产生补足税义务,但无需以逐个CE为基础进行分配。
对于MNE集团已选择简化辖区报告框架的辖区,MNE集团无须以逐个CE为基础填报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FANIL)、当期税收费用或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所有调整(少数列举项目除外),且所有调整均可按净额填报。
(b)简化不适用于产生补足税义务并需以逐个CE为基础进行分配的辖区
过渡简化辖区报告框架不适用于产生补足税义务并需以逐CE为基础进行分配的辖区。对于这些辖区,MNE集团需按照GIR的规定,以逐个CE为基础填报所有相关调整,以确定每个CE的GloBE所得或亏损以及经调整有效税额。这些相关调整应分别列出每项调整的增加额和减少额。这些增加额和减少额应根据包容性框架达成共识的指南进行填报。
3、对MNE集团的影响
过渡简化辖区报告框架解决了一个关键业务问题,认识到目前许多MNE集团没有信息收集和报告系统,无法将每个辖区的每个CE的FANIL分离出来,也无法将每个GloBE调整与位于该辖区的特定CE联系起来。过渡简化辖区报告框架允许MNE集团在规定期限内在辖区层面填报GloBE信息,同时确保简化辖区报告要求不影响为GloBE目的而进行的计算。例如,当GloBE规则的特定条款要求在CE层面进行计算时,即使随后在GIR中以汇总格式填报信息,该计算仍需在CE层面进行。
选择在过渡期内填报辖区数据的MNE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便于采用辖区方法的会计系统,使其能够准确可靠地按照GloBE规则下的要求进行GloBE计算,包括确定每个CE的正确位置,并在GloBE ETR和补足税计算中以每个CE为基础适用相关规则;
(2)可靠地将会计信息分配到各辖区并确保汇总到合并财务报表的流程;以及
(3)建立流程,以逐项为基础确定每个辖区内所有与GloBE相关的调整,并在CE的身份与GloBE调整的准确性相关时,确定特殊项目属于CE。
MNE集团应在同期基础上准备支持信息,其中包括会计信息分配到各辖区(以及在必要时分配到各CE)并汇总到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流程文件,以及确定和计算相关调整的流程。在任何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后续要求中可能要求提供的支持工作文件或调整的细目都不需要采用标准格式。
4、对税务机关的影响
除了在GIR中要求提供的信息外,预计税务机关可能会通过后续要求的方式要求MNE集团提供进一步信息,以核实补足税义务计算的准确性,并按照其通常的风险评估和合规程序进行评估。过渡简化辖区报告框架不会限制税务机关作为后续信息要求的一部分而要求提供信息的任何权利,包括在审查MNE集团报告的调整后要求提供逐个CE信息的权利。作为协调一致合规框架的一部分,包容性框架将监测税务机关在GloBE下的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包容性框架将探索根据适用的国际协定协调这些后续信息要求的可能流程,这些国际协定条款为在制定GIR征管框架的背景下在辖区之间交换税收信息提供了法律授权(参见以下“下一步工作”)。
GloBE信息的共享
GIR是一份综合报告表,其中包含MNE集团为确定其补足税义务或证明不存在此类义务的合理性而进行的纳税计算信息。所有实施辖区不会将这些信息用于为相同的目的,并且可能不需要作为GIR一部分申报的所有信息来管理其GloBE规则。例如,母公司位于实施辖区的MNE集团可能只在有限的几个辖区有补足税义务,且每个实施辖区的补足税义务的计算和分配将根据MNE集团的结构和规则顺序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包容性框架根据位于每个实施辖区的CE和MNE集团结构对向每个实施辖区提供的信息进行了分类(见下文)。此外,包容性框架还考虑了MNE集团向每个税务机关(“本地申报”)或根据合格主管当局协议与其他税务机关交换GIR的单一税务机关(“集中申报”)申报GIR的影响。在实施辖区不能依赖集中申报和交换机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本地申报。鉴于GIR采用的是标准化格式,无论GIR是集中申报、后续交换还是本地申报,MNE集团都将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同的信息。为实现这一结果,实行本地申报的辖区不会要求CE填报与根据信息交换收到信息的不同信息。包容性框架将考虑制定指南,以规定有关如何在实践中适用共享方法的进一步细节。
基于这些考虑,包容性框架为GIR目的采用了以下共享方法,对每个MNE集团适用有针对性的方法,即:
(1)UPE辖区将获得整个GIR;
(2)根据GloBE规则拥有征税权的辖区将获得GIR中与拥有征税权辖区(包括已引入QDMTT的辖区)的ETR和补足税计算、分配和归属相关的部分;以及
(3)CE所在的所有实施辖区将获得一般信息和公司结构,其中涵盖了核实其是否对GloBE规则下的任何其他辖区拥有征税权所需的所有数据点。
MNE集团的GIR将包括MNE集团拥有CE的所有辖区的GloBE计算结果,包括那些尚未采用GloBE规则的辖区。以下所述的共享方法可确保向根据GloBE规则拥有征税权的实施辖区提供有关这些计算的信息。然而,该方法并不考虑非实施辖区在接收或交换GIR信息方面的立场。作为征管框架的一部分,包容性框架将进一步考虑对此类辖区的处理。
以下进一步详细描述了根据该方法向实施辖区共享的信息。就实施共享方法而言,MNE集团应确定其拥有CE的每个实施辖区所属的类别,以及应向每个实施辖区提供的GIR的相关部分和数据点。集中申报GIR的税务机关将使用MNE集团的名称作为共享GIR信息的基础。然而,MNE集团也可以选择将整个GIR与其拥有CE的所有实施辖区进行交换。包容性框架还可考虑就集中申报税务机关的作用以及如何共享GloBE信息制定指南,以促进GloBE规则的进一步协调和一致适用。
1、UPE辖区
如以下进一步解释的那样,如果UPE辖区是一个实施辖区,则其通常需要所有的GIR数据点来评估规则在整个MNE集团的适用情况,因为收入纳入规则(IIR)主要适用于UPE层面。此外,预计UPE辖区拥有特定的信息收集机制,使其税务机关能够获取GIR中提供的有关其他辖区的信息。因此,在共享方法下,UPE辖区将获得整个GIR。
2、根据GloBE规则顺序拥有征税权的辖区
根据GloBE规则拥有征税权的辖区是指MNE集团不仅受GloBE规则约束,而且还需按照规则顺序适用GloBE规则的辖区。这些辖区也包括QDMTT辖区。这些辖区需要能够核实MNE集团进行的计算以及在其辖区产生补足税义务的准确性。因此,将向这些辖区提供计算ERT和补足税的必要信息,包括就其拥有征税权的辖区而言,根据第8.1.4(c)条规定的实施辖区之间的分配和属性。拥有征税权的辖区还将获得提供给MNE集团拥有CE的所有实施辖区的MNE集团的一般信息和公司结构。
如果根据GloBE规则中规定的规则顺序,一个实施辖区对另一个实施辖区拥有征税权,则就后一辖区计算的辖区补足税将导致根据前一辖区征税规定应纳的补足税义务,即使实际没有产生补足税义务(例如,因为后一辖区的ETR高于最低税率)。因此,一个实施辖区是否拥有根据GloBE规则规定的对另一个实施辖区的征税权,将取决于MNE集团拥有CE的其他辖区适用的规则,以及这些规则是否被认为是合格的。这是因为规则顺序仅在辖区具有GloBE规则中定义的合格规则时才适用。
实施辖区可能对其本身拥有补足征税权。当辖区对国内实体适用IIR或QDMTT安全港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包容性框架将考虑就QDMTT安全港产生的征税权制定指南。
几个实施辖区可能对同一辖区拥有征税权。例如,当UPE和部分持股母公司(POPE)都需要对位于第三辖区的CE适用IIR时,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UPE辖区和POPE辖区都有征税权,且根据第2.3条,抵消机制适用于避免双重征税。同样,低税支付规则(UTPR)辖区都对根据第2.5条(规则顺序)将补足税没有减至零的辖区拥有征税权。如上所述,UTPR辖区将被视为对这些其他辖区拥有征税权,即使这些辖区实际上没有产生补足税。包容性框架将考虑为UTPR比例为零的UTPR辖区根据UTPR产生的征税权制定指南。
实施辖区也可能仅对MNE集团的部分业务拥有征税权。例如,一家POPE可能持有其他单一CE的所有者权益,其征税权仅限于该CE所在的辖区。在某些实体排除在MNE集团的ETR和净GloBE所得之外的情况下(例如,被少数控股的CE),征税权将根据适用单独补足税计算的每个子集团或实体来确定。
3、所有实施辖区
如果MNE集团拥有受规则约束的CE,则所有实施辖区都需要评估MNE集团是否需要在其辖区内适用规则,并根据适用规则和MNE集团的公司结构,核实其是否是唯一拥有征税权的辖区。因此,除了与MNE集团的身份和GIR所涵盖的报告财年有关的一般信息外,还需向MNE集团拥有CE的每个实施辖区提供公司结构。
GIR中包含的公司结构提供了有关MNE集团每个CE的所有权结构信息,每个辖区适用的规则以及GloBE规则下每个CE的状态(例如POPE、排除实体等)。通过这些信息,各实施辖区可评估其是否对MNE集团的每个CE和合资企业(JV)集团成员拥有征税权。对另一辖区拥有征税权的辖区将使用公司结构,不仅是为了评估其是否拥有征税权,也是为了核实辖区混合的适用性,以及将所得和税款从一个CE分配到另一个CE。
除了与MNE集团的身份和公司结构有关的一般信息外,MNE集团拥有CE的所有实施辖区还将获得高层次信息,旨在概述GloBE规则在MNE集团中的适用情况。这些高层次信息使所有实施辖区能够确定为每个辖区计算的ETR所属范围(ETR从0%到30%细分为2.5%递增,否则报告为30%以上);以及是否没有根据MNE集团所依赖的排除(例如,安全港或微利排除)就某个辖区计算ETR。这些高层次信息还包括说明MNE集团在哪些辖区没有超额利润,因为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超过了该辖区的净GloBE所得,并披露就每个辖区根据每个QDMTT和GloBE规则应缴纳的重大补足税金额,按比例显示无需缴纳的补足税,或如需缴纳,金额低于100万欧元、低于500万欧元、低于2500万欧元,低于5,000万欧元、低于7,500万欧元、低于1亿欧元、低于2.5亿欧元以及达到或高于2.5亿欧元。
最后,作为包容性框架将制定的同行评审和监测程序的一部分,将考虑在匿名的基础上填报汇总的GIR数据,如GloBE所得、经调整有效税额、ETR、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以及补足税。该监测程序还将提供与GloBE规则或QDMTT相关的辖区是否提供任何利益的可见性。除此以外,还将考虑建立其他机制,促进持续监测,以确保各辖区以符合GloBE规则下规定的结果且依照指南的方式来适用和管理GloBE规则
下一步工作
如上所述,当UPE或指定申报实体向其所在辖区的税务机关申报GIR,并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与CE所在辖区签订了交换GloBE信息的合格主管当局协议时,每个CE向每个税务机关申报GIR的要求将被免除。上次关于GloBE实施框架的公众咨询中收到的意见表明,强烈支持先进行单点申报,然后在税务机关之间交换GloBE信息。随着GIR的内容和共享方法的确定,将最终确定这些集中申报要求和适当的机制,使税务机关能够自动交换所收集到的GloBE信息,包括合格(双边或多边)主管当局协议框架和支持信息交换的IT解决方案,特别是专用的XML模式。为此,将根据《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税收信息交换协定》、与《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等效条款的税收协定或任何其他允许自动交换信息的国际协定,制定合格主管当局协议的双边和多边模式。
最后,包容性框架还将探讨制定其他征管机制的可能性,以促进GloBE规则的进一步协调和一致适用。例如,可以开展工作,为根据GIR中的信息确定风险的进一步信息要求制定协调框架。同样,实施辖区也可以根据GIR中提供的信息开展协调的风险评估活动,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纳税调查等进一步行动。
思迈特提醒
GIR最终版中过渡简化辖区报告框架的规定以及作为包容性框架将制定的同行评审和监测程序的一部分将考虑在匿名的基础上填报汇总的GIR数据,非常值得欢迎,但要准确填报仍需要大量信息,适用范围内的MNE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流程,全面完整收集所有相关信息;由于GIR下提供的信息并不排除税务机关在后续要求中要求提供证明信息,以核实是否遵守其国内法下的GloBE规则,因此信息和流程的质量是顺利遵守支柱二的关键。此外,在欧盟开展业务的MNE和大型国内集团应关注“补足信息报告表”(欧盟支柱二指令下的GIR)在国内的实施情况,以了解是否会出现任何特殊差异。
7月17日,OECD还同时发布了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立法模板征管指南(支柱二)》(第二套《征管指南》)及《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应税规则(STTR,支柱二)》(敬请关注明日TPPERSON分享内容)。截至目前已经超过58个辖区已经或准备引入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未来已来,范围内跨国集团及其子公司必须尽快行动起来,加强学习培训以了解和理解支柱二规则是要务,为此,思迈特财税咨询将在9月底举办首期为期4-5天的“双支柱训练营”,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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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度国际税收政策汇编》;
2、《2022年度国际税收案例汇编》;
3、《2022年度全球转让定价动态汇编》;
4、《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5、《2022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7、《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8、《中国CRS及情报交换相关税收政策汇编》;
9、《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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