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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1999〕25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滞纳金加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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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5IEioDjgT9uWgiwCiu5B1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函〔1999〕25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1999〕25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滞纳金加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10-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滞纳金加收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1999〕25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98号),本文第四条、第六条自2007年7月8日起失效。】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滞纳金加收问题的请示》(乌地税发[1999]195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滞纳金加收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欠缴款项不加收滞纳金。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欠缴款项应加收滞纳金,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即,滞纳金加收率为每日千分之二,滞纳时间为从文化事业建设费当期限缴期限届满次日起到实际缴纳时日止。
  三、地方教育附加费欠缴款项应加收滞纳金,加收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内政发[1995]120号)的规定执行每日千分之一,滞纳时间为从地方教育附加费当期限缴期限届满次日起到实际缴纳时日止。
  四、印花税、筵席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加收滞纳金,汇总缴纳的印花税的滞纳时间为从税务机关确定的限缴期限满次日起到实际缴纳时日止,加收率执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千分之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分次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而形成的欠税,滞纳时间为取得投资许可证的次日起或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到实际缴纳时日止,加收滞纳金不划分年度。【此条款失效】
  五、白条入帐的饭费不仅涉及到补缴筵席税,而且还涉及到饮食业纳税人的所得税问题,因此,筵席税的滞纳时间为税务机关查出后限缴期限届满次日起到实际缴纳时日止。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滞纳金计算依据是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入库计算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应缴数,以三税入库后的次日起到实际缴纳时日止,加收率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每日千分之二。【此条款失效】
  以上批复,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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