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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如何从货物报关单内容来核查贸易背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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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如何从货物报关单内容来核查贸易背景真实性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20 08:2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7577&idx=2&sn=7b2be375cbe16ea838222b12496673d2&chksm=f2c7a391c5b02a870eaad16d85f9103fa550dc05820c1fc239432e4e74cdf5d56c120bcb8ae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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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从报关单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

文/小 玉
  
摘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是货物贸易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汇发〔2017〕9号)印发后,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成为银行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外汇经办在审核该凭证时,常常苦恼除了金额、币种和货品外,无法利用其实现展业尽职核查的目的。
2018年8月,海关总署宣布海关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报关单和报检单合并为一张大表,整合业务背景的所有要素,我们在审核业务资料时,除了“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外,从以下关键要素入手,能有效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主体-境内收发货人
  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为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核查提示:核实报关单主体的真实性,防止企业盗用他人真实关单办理货物贸易购付汇或收结汇。对于代理进出口的,可以辅助代理合同,保证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匹配。

二、进出境关别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核查提示:根据报关单上填写的进出境海关,核对货物贸易合同及发票上客户起运地/目的地,二者相同或者虽不一致但解释合乎交货逻辑。

三、备案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备案号首字母代码含义:B代表加工贸易手册(来料加工),C代表加工贸易手册(进料加工),E代表加工贸易电子账册,Z代表征免税证明,Y代表原产地证。
大家关注如何判断“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经咨询外管国际收支和海关专业人士,应根据本笔款项是否实际对应保税货物项下收入填写,而不是根据申报企业是否为区内企业进行选择。保税货物≠保税区企业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的定义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税费减免是指海关按照国家政策、《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给予减征或免征。
保税货物≠免税货物。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
核查提示:根据备案号初步确认该笔货物是否保税货物。

四、境外收发货人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予填报。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核查提示:确认境外发货人与贸易合同发货人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客户提交资料或说明,符合交易逻辑。

五、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几种常用贸易方式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的对照关系详见下表: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分类对照表
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及代码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21010
一般贸易
10
一般贸易
121020
进料加工贸易
15
进料加工贸易
121030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33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
3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
121080
边境小额贸易
19
边境小额贸易
121090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
22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121100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的支出
25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 设备、物品
121110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20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35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
121990
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13
补偿贸易
16
寄售代销贸易
30
易货贸易
39
其他贸易
31
免税外汇商品
41
免税品
221000
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14
来料加工贸易
27
出料加工贸易
  
核查提示:通过海关统计代码判断国际收支申报对应的交易编码。

六、成交方式
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
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代码1:CIF;代码2:CFR;代码3:FOB;代码4:C&I;代码5:市场价;代码6:垫仓。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核查提示:成交方式企业提交的合同、发票等资料中成交方式是否一致,关系进口付汇关单核注金额和国际收支申报的准确性。特别是大宗商品的的运、保、杂费比较高,容易出现进口付汇金额与实际报关金额差额比较大的情况。如果客户填写成交方式与合同(发票)不一致,请客户修改报关数据。

七、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
核查提示:从合同和发票表面无法判断是否涉敏,报关单中原产地是重要判断因素。个别客户有意规避银行涉敏核查,会通过第三国(地区)办理资金清算,导致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通过该项信息防范敏感国家和地区风险。

八、特殊关系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核查提示:通过特殊关系确认,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查,防止虚构交易背景开展跨境、跨币种、跨市场的投机套利活动。
总之,海关出具的报关单是独立于第三方的真实性证明资料,能够直接证明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或需求。

来源:智汇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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